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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征求《141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程序》意见


买飞机网  更新时间:2017/6/5 16:19:08  来源:民航资源网

  图: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程序(征求意见稿)





  2月17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关于对《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程序》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工作程序,为局方运行监察员实施驾驶员学校审定监管工作提供标准化的指导和依据,飞标司组织人员编写了管理程序《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程序》。现就该管理程序征求各单位意见,请将书面意见于2017年3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飞标司。

  征求意见稿下载网址:

  http://www.caac.gov.cn/HDJL/YJZJ或

  http://pilots.caac.gov.cn

  电子信箱:gz_han@caac.gov.cn,抄送smilebyq@163.com

  附:《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程序》(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目的

  本程序为按CCAR-141部运行的国内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提供标准的工作程序,亦是国内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方)必须遵循的程序。

  1.2定义

  本程序依据《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部)制定,CCAR-141部中的术语解释适应于本程序。

  (1)训练课程,是指经批准的驾驶员学校按照CCAR-141部实施的涉及驾驶员执照或等级的一系列课程。该课程采用循序渐进、不间断的学习方式,具有定期进行考查和对所规定的学习阶段定期评估的措施。课程中规定了训练单元,具体地说明一名学员在训练单元内所应完成的内容,指明了有组织的训练计划,并且规定了对单元或阶段学习的评估程序。

  (2)特殊课程,是指驾驶员学校所申请和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不满足CCAR-141部的相关要求,但其能够证明该训练课程能够使参加训练的学员在能力上达到CCAR-141部附件中相应训练课程或者CAR-61部要求达到的标准。

  (3)委托考试,是指局方委托驾驶员学校可以对参加并完成已被委托考试的训练课程的结业学员参加学校组织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而无需再参加局方组织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1.3说明

  CCAR-141部引进了一个连续训练模式,即用较少的飞行时间来符合CCAR-61部规章所要求取得执照的最低飞行经历要求,这一训练模式十分重视驾驶员学校开发训练课程的能力。学员必须满足CCAR-61部其他所有合格审定要求,包括获得一名教员的推荐并成功地完成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飞行时间的减少并不是表明要求的降低。由于所有训练是在局方严格监督管理之下,并且在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员指导下进行,确保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安全高效地运行。具有委托考试资格的驾驶员学校可以推荐完成已被委托考试的训练课程的学员在不参加局方组织的理论考试和飞行考试员实施的实践考试的情况下,申请颁发相应的执照或等级。驾驶员学校的权力也因而扩大,训练课程也更加灵活。

  对于作为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取得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时,应已按照CCAR-91部获得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资格并得到飞行训练运行种类的批准。为了确保驾驶员学校的训练质量,对于仅获得私用驾驶员执照飞行训练的CCAR-91部运营人或从事CCAR-91部飞行训练运行种类不满6个月的运营人,在初次申请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时,除非其主任教员等管理人员和飞行教员先前具有丰富的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管理和教学经验,建议先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待其至少按照经批准的CCAR-141部私用驾驶员课程实施6个日历月训练,并且完全了解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训练管理要求后,再申请增加其他课程。

  2合格审定程序

   2.1程序

  合格审定工作程序一般由:政策咨询、正式申请与受理、文件审查、验证检查、颁发或更新合格证等5个阶段组成。

  2.2政策咨询

  对于初次准备申请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的申请人,局方监察员应当向申请人介绍驾驶员学校审定的有关内容,包括,CCAR-141部规章相关内容、申请、审定程序和相关系统的使用方法、申请材料的准备、训练课程的要求、训练人员的资格、训练设施设备的要求、训练记录和报告的要求、有关咨询通告适用的内容、驾驶员学校训练规范的作用等。局方监察员还应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人员资质管理系统,确定申请人以及其计划聘用的主任飞行教员和其他教学管理人员有无处罚记录和事故或事故征候记录,对于存在驾驶员执照处于暂扣或吊销期间的人员,应告知申请人,此类人员不具备满足合格审定的相应资格。

  2.3正式申请与受理

  2.3.1递交申请书和相应文件

  对于准备充分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正式申请和CCAR-141部第141.15条(b)款所要求的相应文件,以及便于实施的工作计划表。如果申请资料不全,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如果在发出通知的30天内没有收到申请人补全的全部资料,则合格审定工作终止。

  工作计划表是一份事件、活动、程序等项目的清单,这些都是申请人在合格审定中必须完成或作好准备以便局方检查的项目。工作计划表还应包括申请人完成这些项目或请局方检查的最确切的估计日期。主任监察员应当告诉申请人,工作计划表必须以合乎逻辑的方式按照时间顺序编制。工作计划表各项目之间必须留出合理的时间间隔,因为有些项目必须在得到局方批准或认可之后才能进行,要给局方留出适当的时间进行审定,申请人完成某些项目也需要适当的时间。如果申请人没有按工作计划表中的时间以局方满意的方式完成相应的项目,将会导致合格审定进程的推迟。同时,局方在审核手册和其他文件期间发现了缺陷,将会退还申请人作进一步修改,这些情况也会导致审定进程的推迟。

  2.3.2地区管理局的工作

  (1)指定2名运行监察员成立审定小组,并指定其中一名运行监察员作为主任运行监察员,建议该主任运行监察员最好为实施驾驶员学校CCAR-91部运行合格审定的监察员。

  (2)审定小组根据申请人所申请内容和递交材料,按照合格审定工作单逐项开始检查工作。重点是检查人员资质、所申请的课程等级、航空器和教学训练设施,如发现严重不符合规章、需要拒绝受理其申请时,应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3)审定小组应为申请人建立相应档案,档案应包括申请材料、各阶段审定结果、与申请人之间的来往正式信函复印件等文件资料。

  (4)上报地区管理局,并将档案移交地区管理局飞标管理部门保管。

  2.4文件审查

  2.4.1文件审查目录

  (1)驾驶员学校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和组织职能机构

  核实申请人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相应符合资质的管理人员,能够对运行安全和训练质量进行管控,其中训练管理、质量管理和维修控制为重点。(2)训练课程

  申请人应提交训练课程内容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送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审查小组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a)课程中航空知识训练和飞行训练内容及训练时间满足规章最低要求,课程设置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符合循序渐进的学习规律。为了便于监察员对课程内容的审定,建议每个课程按训练阶段列出训练时间和内容汇总表,明确各阶段的带飞、单飞、机长训练、夜间训练、仪表训练和转场训练等关键科目的训练时间。

  b)课程中明确所使用的教学设施,并证明其满足训练要求,如教室、讲评室、训练器和航空器等;

  c)课程中说明实施训练课程的航空知识教学人员和飞行教员资质;

  d)课程中明确学员注册条件;

  e)每一课有训练时间、教学目的、教学内容、评估标准。

  如果申请人申请的课程没有规定最低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要求,例如,对具有飞机类别单发陆地级别等级商用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增加多发陆地等级,CCAR-141部附件没有规定最低训练时间,审查小组在核实课程满足CCAR-141部多发飞机等级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中,所要求的在多发飞机上实施的训练内容和时间,并评估可以达到CCAR-61部所要求的驾驶员能力水平,则可以批准该课程。

  如果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申请开设特殊课程,申请人必须在计划的训练课程开始前至少60天提交申请,并提交特殊课程内容一式两份。批准或不予批准应当在30天内答复申请人,以便准备开发课程教案。当特殊课程得到批准时,主任运行监察员应在训练课程的每一页签字并注明批准日期。其中一份返还申请人,一份存档。

  (3)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飞行教员和航空知识教学人员资格

  核实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飞行教员和航空知识教学人员资格符合训练课程要求。

  (4)运行手册

  运行手册中具有明确运行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管理系统,其中安全程序和措施的内容满足规章所规定的内容且具有可操作性。

  (5)注册、结业和训练记录

  驾驶员学校应建立明确的注册制度和方法,明确注册后学生需获取的必要材料、如训练课程、安全程序与措施等,对注册于并完成本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的学员建立并保存准确和现行有效的记录,并发放内容符合要求的结业证明。

  2.4.2文见审查结果

  文件审查过程中如果出现不满意项目,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后才能继续合格审定工作。对于必须完成的修改,审查小组应给出合理的时间限制,如果在限定的90天内申请人没有答复,则中止合格审定工作并退回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

  当审查小组对全部文件感到满意时,结束文件审核阶段,安排现场验证和检查阶段工作。

  2.5现场验证与检查

  审定小组完成文件审查,并对审查结果满意后,将实施现场验证和审查。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审查小组提出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5.1训练设施

  驾驶员学校训练设施应满足训练课程的需要,包括主运行基地、驾驶员讲评区域、地面训练设备、训练机场和辅助基地。

  (1)驾驶员学校应出示自初次提交正式申请书或更新申请当日起对设施和机场具有至少6个月的所有权,或者按照书面协议的规定,对设施和机场具有至少6个月的使用权的书面材料。

  (2)驾驶员学校应当证明其对位于每个主要训练机场的讲评室具有连续使用权,这一要求不包括作为转场飞行训练的目的地机场。主运行基地的教室和讲评室数量应满足在训学生的使用需求。讲评室内应至少配备一块黑板和尺寸足够大可放置航图的桌子,以满足基本教学需要。如果驾驶员学校开设仪表课程或者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讲评区域内应当有适当的通信设备,可以允许驾驶员与相应的气象服务部门和航行情报部门联系以获取相关信息。但是如果与以上部门位于同一机场并且联络方便,则可以不配备通信设备。

  (3)驾驶员学校使用的训练机场应符合CCAR-141部的相关要求,例如每个机场应当具有一个能从跑道两端地平面上看得见的风向指示器,如果无法从机场的跑道两端地平面上看到风向指示器,但航空器上安装有无线电设备,且机场有可以提供风向风速的空中交通服务设施,该机场也满足要求。

  2.5.2航空器和训练器

  (1)航空器

  驾驶员学校用于飞行训练的每一架航空器应为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且取得标准适航证,同时满足课程训练和规章相应要求。每架航空器应当携带检查单和制造厂家提供的操作手册或航空器飞行手册。驾驶员学校可以选择给学员配发航空器检查单和操作手册的复印件。随机携带手册的主要目的是给驾驶员提供信息,如性能数据、勤务指导、重量与平衡信息。一些操作手册包含了检查单,可以用于制定标准的检查单。在应急程序训练或实际应急情况下,特别是当航空器上只有一名驾驶员时,驾驶员能够方便拿到操作手册或航空器飞行手册。

  如果批准的训练大纲要求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则使用的航空器应当是适航审定具有仪表飞行能力的航空器,但如果批准的训练课程只要求模拟仪表飞行规则运行,则该航空器应当安装相应仪表设备并确保工作正常,而无需具有IFR运行能力。

  如果驾驶员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无法按CCAR-91部实施审定,则应由适航监察员对所有航空器实施CCAR-91部相关适航要求的符合性检查。

  (2)训练器

  当训练器用于经批准的训练课程时,训练器应由局方鉴定合格并批准使用,并且能够满足训练课程的需要,同时其全部使用范围要清楚地在训练大纲中说明并且明确定义学习效果。

  2.5.3飞行教员和航空知识教学人员的教学检查

  驾驶员学校应确保其所雇佣的所有飞行教员和航空知识教学人员了解对其指派的训练课程实施教学的职责并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1)飞行教员

  飞行教员在履行教学职责前,应当由课程的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向其介绍课程的目的和标准,主任教员或由主任教员指派助理主任教员对其完成一次的理论考试和在该教员提供教学的每一型号航空器上完成初始教学检查,教学检查是指对运行环境、教学课程、机型特点的熟悉程度和相应的教学能力的检查和评估。初始教学检查后,每12个日历月还应当在训练学员所使用的一种航空器上对每个教员完成一次教学检查。任何时候监察员都可以要求飞行教员解释经批准课程的目的和标准。

  (2)航空知识教学人员

  除飞行教员外,对于在批准的课程中实施航空知识教学的其他人员,应接受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或检查教员对该课程的目的和标准的介绍,并向负责该课程的主任教员演示其知识和能力胜任教学要求。局方监察员应对拟在经批准课程中担任航空知识教学人员的教学能力进行抽查,可以通过现场教学演示评估其教学能力。

  2.5.4主任教员和助理主任教员的能力检查

  驾驶员学校应该为每一个经批准的课程指定一名主任教员,并根据教学需要也可以为每一经批准的课程指定一名或多名助理主任教员,同一人员可以在同一驾驶员学校担任多个课程的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但不能在不同驾驶员学校同时担任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监察员在文件审查阶段应认真核实驾驶员学校指定的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满足CCAR-141部的相关飞行经验、教学经历等资格要求,在验证检查阶段还需对拟指定的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进行课程知识和飞行教学技能检查,只有通过监察员检查的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方能履行相应职责。如果某课程拟指定的主任教员未通过检查则该课程不能得到批准。

  (1)理论知识部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CCAR-61、CCAR-91、CCAR-141部和与训练课程有关的其它民航规章的相应部分;

  b)其拟负责课程训练大纲;

  c)其拟负责课程的注册条件和步骤;

  d)其拟负责课程的训练标准、目的、完成标准和毕业程序;

  e)机场和航空器的情况;

  f)模拟机和其它训练设备的了解和应用;

  g)用于特定训练课程的每个教员的最低资格和技术等级;

  h)学校的安全程序和安全措施;

  i)主任教员或助理主任教员的任务和责任;

  j)用以保证训练标准化的方法。

  如果知识部分考试不合格,监察员应告知其存在问题和如何去改正,在问题改正后,驾驶员学校可以请求重新安排考试。如果知识部分的考试是合格的,应着手进行技能部分检查。

  (2)飞行教学技能检查部分应包括全部飞行程序和机动操纵。检查按训练课程的适合的实践考试标准进行。标准和目标应与其持有执照和等级相对应。主任飞行教员飞行教学技能检查失败的申请人,可以请求重新检查。如果在60天内完成重新检查,则只需要检查之前检查中不满意的部分,如重新检查被推迟超过60天,则全部检查必须满意地完成。

  2.5.5飞行转场验证

  通过至少一次的转场飞行,验证驾驶员学校实施训练课程中转场训练的能力,对于已在CCAR-91部合格审定中通过飞行训练运行种类转场验证的驾驶员学校,可以无需再做转场验证。

  2.5.6验证检查发现缺陷的处理

  (1)在演示验证阶段的任何时候,如果申请人不能按照工作计划表进行活动,或者某些项目存在缺陷,则监察员必须要求申请人采取适当的改正措施。必要时,主人运行监察员应当安排会议同申请人一起详细讨论所有缺陷的改正措施。

  (2)主任运行监察员将视具体情况通知申请人,由于存在严重缺陷,已不能进行合格审定,或者需要协商确定一个新的工作计划表,以便在适当的时机重新进行验证检查。

  2.6颁发和更新合格证

  当CCAR-141部合格审定的所有要求都满足时,局方将为申请人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训练规范应作为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按CCAR-141部实施训练的主要依据。当训练规范的内容发生任何变化时,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根据CCAR-141部的相关要求,提前向主任运行监察员提出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按照新的训练规范实施相应的训练。

  2.6.1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准备

  (1)申请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编号

  合格证编号管理见附件2。

  (2)填写驾驶员学校合格证

  填写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应采用合格证的标准格式,附件X给出了标准格式的填写样例。填写时需要注意:

  a)驾驶员学校名称为合格证持有人的法定全称;

  b)主运行基地地址为合格证持有人的主运行基地的实际地址,不得填写与主运行基地实际不同的邮政信箱地址;

  c)颁发日期以首次颁发驾驶员合格证局长授权签发日期为准,除非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失效或被吊销,否则该日期不应变化;

  d)更新日期为驾驶员学校完成两年一次的合格证更新审定后或合格证上内容发生更改并经审定合格后,局长授权签发日期为准,对于初次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可以不填写和显示该日期;

  e)期满日期,对于首次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自颁发月份之后第24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自此之后,每次完成两年一次的合格证更新审定并合格后,在初次期满日期上增加两年。对于更改驾驶员学校名称、辅助运行基地或在辖区内更改主运行基地地址的合格证更新,期满日期不发生变化;

  f)合格证颁证单位和签字人。合格证由局方制作和颁发,因此颁证单位是地区管理局,签字人是地区管理局局长或经其授权代表局长的人员。

  2.6.2运行合格审定报告

  驾驶员学校申请人通过合格审定后,审定小组应当负责起草一份合格审定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7项内容,如某项内容不适用时可以省略:

  a)工作计划表

  b)符合性声明

  c)运行验证评审报告

  d)合格审定工作单

  e)颁发的训练规范的复印件

  f)颁发的合格证的复印件

  g)按阶段和主题对审定过程中的难点或建议进行总结

  h)对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遗留问题和改正措施实施监督的工作计划

  3合格审定注意事项

  3.1变更训练规范内容

  按照本程序第2条合格审定工作程序的基本步骤,待检查结束并合格后报告局方,更改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相关内容,对于涉及合格证内容的更改,仅需更新合格证更新序号,不用再次申请合格证编号。

  3.2辅助运行基地审定

  3.2.1根据CCAR-141部的规定,驾驶员学校可以在主运行基地以外的一个或多个辅助运行基地实施按批准的训练课程的地面训练或飞行训练。辅助运行基地所使用的机场、设施和人员应当符合CCAR-141部B章的要求,包括辅助运行基地的批准以及针对辅助基地的训练课程的所用设备的批准。

  3.2.2如果有恰当的理由,例如主运行基地因跑道修复而关闭,经主任运行监察员的批准,驾驶员学校在主运行基地之外的基地可以实施长达30天的训练,如果在其他基地实施训练超过连续30天,应按照辅助运行基地要求进行审定,并列入训练规范。

  (1)辅助运行基地的申请、审定和批准应按照CCAR-141部、本程序的相关内容及咨询通告《驾驶员辅助基地的设立和管理》(AC-141-06)的要求实施。

  (2)如果辅助运行基地位于同一个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的另一个监管局管辖区域内,则所涉及的监管局应相互合作。

  (3)如果辅助运行基地位于另一个地区管理局管辖区域内,则申请人主运行基地所在地的监管局负责该辅助运行基地的监督检查和批准工作,辅助运行基地所在地的管理局应指派一名协管监察员,协助主任运行监察员对该辅助运行基地实施日常监管。

  3.2.3驾驶员学校应在辅助运行基地指定一名助理主任教员,该助理主任教员应当常驻在运行基地。如因特殊原因离开运行基地,应当能通过电话、无线电或者其他通信手段与学校保持联系。如助理主任教员离开辅助运行基地连续超过7天,需告知主任运行监察员;如果助理主任教员离开辅助运行基地连续超过14天以上,除主任教员亲自或指派另一助理主任教员履行其职责外,辅助运行基地应暂停相应训练课程,直至该助理主任教员返回运行基地。

  3.3主任教员职责

  3.3.1主任教员是否认真履责直接关系到经批准课程的训练质量和驾驶员学校的运行安全。主任教员必须签字确保训练记录、毕业证书和训练学员阶段和最后的检查报告真实有效,并对进行特定训练课程的阶段考查和最终考试负责。主任教员应保证学校的训练方法、程序和标准持续符合局方的要求,并根据训练实际情况不断更新和改进所负责的训练课程。

  3.3.2主任教员可以将职责委托给助理主任教员或其他合适的检查教员,其中教员的初始飞行技能检查、航空知识教学人员的能力评估和课程的最终阶段检查只能委托给助理主任教员实施。每个职能的最终责任,都由主任教员承担。当主任教员的职责作了委托时,应有书面记录。

  3.3.3在实施经批准的训练课程期间,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应当常驻在运行基地。如因特殊原因离开运行基地,应当能通过电话、无线电或者其他通信手段与学校保持联系。如主任教员离开运行基地连续超过7天,需告知局方;如果主任教员离开运行基地连续超过14天以上,除经局方批准外,学校应暂停相应训练课程,直至主任教员返回运行基地。

  3.3.4为了保证知识的更新和维持较高的教学技能水平,每个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在每12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经批准的由地面训练内容、飞行训练内容组成的训练提纲的训练或经批准的飞行教员更新课程的训练。主任教员或助理主任教员参加并完成民航局飞标司组织的CCAR-141部培训课程可以替代该训练。

  3.4训练课程评估

  驾驶员学校申请修订或新增训练课程时,应当在计划实施该课程之日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修订训练课程的,还应当附上两份该训练课程修订页。

  3.4.1训练课程内容

  每个课程应包含下列信息:

  (1)应叙述下列内容:

  a)供地面训练使用的教室,包括教室面积以及每次上课时教室内最多能容纳的学生数量;

  b)直观教具的型号、投影仪、录音机、大型模型、航空器部件和其他地面培训使用的专用教具;

  c)用于教学的每台驾驶员地面训练器;

  d)航空器型号,包括教学每个阶段使用的专用设备。

  (2)列出进行训练飞行的始发机场,包括设施情况,如供学员使用的驾驶员讲评区。

  (3)包括每个航空知识教学人员和飞行教员最低资格和等级。

  (4)课程注册的条件。

  (5)各个阶段以及每一阶段完成标准,每一课的内容,包括它的教学目的和标准,以及学员完成或从一课或整个课程所学到的可估测的学习量。课程、阶段和每一课的教学目的应当按照期望学生掌握这些知识的情况来阐述,且应满足下列一般准则:

  a)总的目标应表明在一特定课程、阶段或一课结束时,期望学员了解或有能力做什么。教学目的应当按照期望的学员学习成果来陈述;

  b)每一门课程的教学目的,应说明在这门课程结束时学员应达到的知识和技能水平;

  c)阶段教学目的,应说明要求学员在知识和技能的特定方面达到的目标;

  d)与阶段和课程的目标相一致,每一课的目标明确规定每一课期望学生达到的教学效果。

  3.4.2评估课程内容

  课程内容必须确定有关具体主题内容,教授这些内容是为了提高学生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满足课程、阶段和各课的目的和完成标准。

  (1)课程内容须支持教学目的,按逻辑顺序排列,并在预定的阶段和课程教学时间内可达到。

  (2)为适应个人学习上的差异和其他可能出现的情况,在确定预期的一堂课、阶段或课程的时间长短是否恰当时,应考虑时间的合理变化。

  3.4.3考试和检查

  训练课程应包括用以衡量学员在每一训练阶段完成情况的考试和检查内容。

  (1)必须在地面训练与飞行课程中包括一定数量的阶段检查。

  (2)阶段检查是主任教员的职责,主任教员可以授权由助理主任教员或合格检查教员实施,然而最终检查必须由主任或助理主任飞行教员来进行。

  (3)考试和检查结果须保留在学生训练记录中,以表明学员完成其所注册课程的情况。

  4合格证更新、修改、放弃、暂扣、吊销和更换

  4.1合格证更新

  4.1.1驾驶员学校合格证、训练规范或者委托考试权利,自其颁发的月份之后第24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失效,当更新合格证时,驾驶员学校的训练规范和委托考试权利应同时更新。

  4.1.2更新申请应当在合格证到期之日至少30天提出,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与初始合格审定相同。如果地区管理局近期已对该校进行过全面检查,则没有必要进行广泛的复查,也不需要对教员重新考试。局方始终有权进行全面审查。

  4.1.3当满足所有要求时,将颁发新的24个月有效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如果驾驶员学校申请更新时,除了不符合CCAR-141部第141.31(b)款的新近训练要求外,其他都符合CCAR-141部相关要求,则地区管理局可以视情况为其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但在合格证有效期内应加强监管和指导,确保该驾驶员学校的训练质量满足CCAR-141部相关要求,同时有委托考试权利的学校将失去其委托考试权利。如果该驾驶员学校在新的24个月之后,仍不能满足CCAR-141部第141.31(b)款的要求,则该学校的驾驶员合格证失效。该学校应当在6个月之后才能重新申请新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在这6个月内进行的所有训练应当满足CCAR-61部的要求,包括通过有关执照或等级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4.2合格证修改

  当运行合格证上的信息发生变化时,驾驶员学校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地区管理局提出对合格证进行修改的申请,该修改申请也可以根据局方要求而提出。

  4.2.1主运行基地和辅助运行基地变更

  驾驶员学校应在主运行基地或者辅助运行基地变更前至少30天向有管辖权的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1)如果主运行基地地点在原地区管理局辖区内变更,局方应按照更新驾驶员合格证要求进行审定,但如果地区管理局近期已对该校进行过全面检查,则没有必要进行广泛的复查,仅需对相关内容进行审定。

  (2)如果主运行基地地点变更至其他地区管理局辖区内,驾驶员学校应向主运行基地所在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与初始合格审定相同。如果学校检查令人满意,则由该地区管理局颁发新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合格证的数字编号应保持不变。

  4.2.2驾驶员学校名称变更

  如果经审定的驾驶员学校仅变更其学校名称,且名称变更不涉及设施、教学人员或训练课程等训练规范内容的变更,则可以为其颁发新学校名称的合格证,并具有相同的合格证编号、颁发日期、更新日期、期满日期和训练规范。这种情形下,不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4.3合格证放弃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在任何时候放弃其合格证或训练规范。该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连同要放弃的合格证一起提交给主任运行监察员。该申请应当由代表学校签署初始申请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签署。已经放弃的合格证应当连同一份训练规范的复印件在地区管理局保存3年。

  自愿放弃的合格证不可恢复。如果驾驶员学校决定恢复CCAR-141部训练,必须重新申请一个新的合格证。

  4.4合格证暂扣和吊销

  局方可以根据现场检查结果暂扣或吊销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局方作出合格证暂扣或吊销决定后,将书面通知驾驶员学校,局方会在通知中要求驾驶员学校将合格证上交给局方的相关部门。在合格证暂扣期间或吊销后,应对驾驶员学校的档案作出修改以反映暂扣或吊销状态。此外,应当修改驾驶员学校的档案,以记录合格证被暂扣或吊销的信息以及原因。

  4.5合格证更换

  丢失或损坏的合格证可由合格证主管办公室用具有与原合格证相同信息的合格证替换。在合格证损坏的情况下,驾驶员学校应将合格证的残留部分连同一份书面请求送交主任运行监察员,请求信必须由驾驶员学校的法人代表签署,在信中说明请求更换合格证的原因。

  5附则

  本程序由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解释。本程序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通用监察员手册第三卷CCAR-141部合格审定程序》(2006年1月试用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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